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3053号申请执行人陆敬。被执行人江苏爱迪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陆敬与被执行人江苏爱迪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新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2014)第209-7号仲裁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执行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时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6715元,,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671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劳人仲案字(2014)第209-7号仲裁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永刚执行员 吴培明执行员 曹 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田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