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785号原告程某。被告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虽然提供了被告童某的送达地址,但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虽然提供了被告的送达地址,但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够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应认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应有明确的被告的条件,其起诉应予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程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戴金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罗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