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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553号

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吕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553号

原告:吕某,女,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

审判员  来振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严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