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553号
原告:吕某,女,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
审判员 来振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严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