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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法执字第233号

孙庆足与河南九冶金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庆足,河南九冶金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孙庆足,男,1953年8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九冶金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元海,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孙庆足申请执行河南九冶金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2015)上法执字第23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与(2015)上法执字第214案件的被执行人的被执行人均为河南九冶金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依据(2015)上法执字第214号执行裁定书,已将(2015)上法执字第233号案件并入(2015)上法执字第214号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法执字第233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发兵

审判员  周锐锋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小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