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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申字第00116号

再审申请人王士瑞与被申请人赵书军、徐玉华、李喜荣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士端,赵书军,徐玉华,李喜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0011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士端,男。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书军,男。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玉华,女。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喜荣,女。再审申请人王士瑞与被申请人赵书军、徐玉华、李喜荣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14)镇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南民三终字第01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王士瑞再审申请称:原判没有采信申请人的停运损失15万元、车辆折旧费3万元是错误的;原判认定一审法院扣押车辆一年后未采取续行扣押措施是错误的;原判没有严格审查扣押出租车的法定条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经审查后认为:诉前保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合法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在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担保后,原审法院依法将王士端承包的车辆扣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书确定的查封期限到期后,王士端放任车辆继续停留在停车场而不去提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原判认定其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亦无不当。如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人民法院的扣押行为存在瑕疵,可通过其他渠道予以解决。再审申请应予驳回。综上,王士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士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东哲

审判员  张朝阳

审判员  褚大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郭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