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0011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士端,男。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书军,男。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玉华,女。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喜荣,女。再审申请人王士瑞与被申请人赵书军、徐玉华、李喜荣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14)镇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南民三终字第01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王士瑞再审申请称:原判没有采信申请人的停运损失15万元、车辆折旧费3万元是错误的;原判认定一审法院扣押车辆一年后未采取续行扣押措施是错误的;原判没有严格审查扣押出租车的法定条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经审查后认为:诉前保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合法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在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担保后,原审法院依法将王士端承包的车辆扣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书确定的查封期限到期后,王士端放任车辆继续停留在停车场而不去提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原判认定其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亦无不当。如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人民法院的扣押行为存在瑕疵,可通过其他渠道予以解决。再审申请应予驳回。综上,王士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士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东哲
审判员 张朝阳
审判员 褚大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郭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