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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鼎民初字第184号

罗建军与张双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184号原告罗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2月2日书面通知原告罗某某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但原告罗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依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小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周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