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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恢字第00006号

陇县农村商业银行与朱路英、边陇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路英,边陇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恢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玉明,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朱路英,女,生于1974年9月25日。被执行人边陇林,男,生于1978年11月20日。本院在执行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朱路英、边陇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生效的(2013)陇民初字第002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朱路英、边陇林于2013年7月1日前按借款合同约定清偿陕西陇县农村合作银行20000.00元借款本息;2013年10月31日前清偿陕西陇县农村合作银行20000.00元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845.00元由朱路英负担。判决生效后,朱路英、边陇林未履行第二期案件款,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申请执行第二期下欠的案件款2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边陇林进行执行偿还了本金5860.00元及利息912.16元后,因双方达成和解,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了本案的执行申请。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再次申请执行下欠的14140.00元及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本院执行了朱路英的案件款5000.00元、边陇林的案件款9140.00元及利息1769.03元,申请执行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次申请执行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本院已生效的(2013)陇民初字第002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一期应履行的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由朱路英偿还;第二期应履行的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2680.19元,共计22680.19元,其中朱路英偿还5000.00元,边陇林偿还17680.19元。现本院已生效的(2013)陇民初字第00296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2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敏

审判员  李建峰

审判员  李 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