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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1427号

隋福春与崔学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隋福春,崔学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1427号申请执行人隋福春,男,194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崔学亮,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即墨市人。上列当事人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崔学亮给付隋福春案款4577.92元及诉讼费179元。隋福春于2013年7月24日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6030元,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宫良基

审判员  高培峰

审判员  任永谦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姜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