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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民初字第617号

王微与徐胜利、肖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微,徐胜利,肖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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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617号原告王微,无业。被告徐胜利。被告肖琴,宣钢职工医院职工。

原告王微诉被告徐胜利、肖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赵东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胜利、肖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微诉称,原告与被告徐胜利通过朋友认识,二被告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约定利息3%,利息必须每月结清,否则原告随时可收回借款,从2014年11月12日二被告就没有支付利息。原告要求收回借款,被告总是不接电话。原告认为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徐胜利及其配偶肖琴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支付2014年12月12日至2015年5月12日5个月的利息共计7500元。被告徐胜利未答辩。被告肖琴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徐胜利向王微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12日至2015年6月12日,并约定每月按3分计息,利息每月结清,否则甲方(王微)可以随时收回借款。签订借款合同时,徐胜利支付了第一个月利��1500元,之后徐胜利一直未再支付利息,故王微诉至本院要求徐胜利、肖琴偿还其借款5万元,并支付2014年12月12日至2015年5月12日期间的利息共7500元。又查明,徐胜利与肖琴于2012年1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2月8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再查明,2014年1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上一年以内(含一年)基准贷款年利率为6%。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款合同、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婚姻登记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徐胜利于2014年11月12日向王微借款5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依法形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徐胜利应每月结清利息,否则王微可以随时收回借款,2014年12月12日之后徐胜利一直未再支付王微利息,违反了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故王微要求徐胜利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王微与徐胜利口头约定每月按3分计息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最高限制,故本院对双方约定超出法律允许的计息范围不予保护,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予以支持。徐胜利在与肖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向王微的借款,根据法律规定,此借款属于其双方的共同债务,应由其双方共同偿还。徐胜利与肖琴虽现已离婚,但肖琴仍应对其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徐���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微借款5万元,并支付2014年12月12日至2015年5月12日期间的利息5000元;

二、肖琴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徐胜利负担,肖琴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东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郭冬梅附法律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