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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刑减字第00805号

罪犯丁祥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祥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刑减字第00805号罪犯丁祥华(曾用名丁华),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系累犯。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1998年7月24日以被告人丁祥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07年7月16日以被告人丁祥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1月12日释放;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祥华犯强奸、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3年3月13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罪犯丁祥华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丁祥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积极12个,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丁祥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丁祥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丁祥华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丁祥华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丁祥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9年11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孙蕊莲

代理

审判员  肖 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任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