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五执补字第0010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五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朱永利,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五民二初字第0013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永利的存款29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缪荣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姚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