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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五执补字第00104号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永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永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五执补字第0010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五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朱永利,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五民二初字第0013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永利的存款29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缪荣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姚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