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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弋民二初字第00333-1号

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高大立、董加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高大立,董加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二初字第00333-1号

原告: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睿珂琪,总经理。

被告:高大立,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董加折,男,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审理的原告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大立、董加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高大立、董加折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高大立、董加折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利利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立婷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