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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景执民字第285号

潘爱香与徐翔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爱香,徐翔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景执民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潘爱香。被执行人徐翔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爱香与被执行人徐翔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80000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丽景执民字第2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潘爱香发现被执行人徐翔翔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建毅

审 判 员 潘华金

审 判 员 吴昱婧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代

书记员 雷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