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和刑初字第00349号

李海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19-10-17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李海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和刑初字第00349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海新,女,1989年9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5日被抓获,同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5)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海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景宇、唐泽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海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海新酒后驾驶辽A×××××号机动车,沿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胜利大街路口时,与相对方向在待转区内等左转弯信号的白某驾驶的辽A×××××号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随后逃逸。当被告人李海新逃逸至沈阳市铁西区路口时,又与在该路口停车等信号灯的刘某驾驶的辽A×××××号出租车及韩某驾驶的辽A×××××号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车内乘客克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经鉴定,克某外伤性胎盘早剥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白某的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331元,韩某的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808元。经沈阳市交警支队和平二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海新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李海新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26.1mg/100ml。被告人李海新于2015年1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被告人李海新已赔偿被害人白某人民币3600元,赔偿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8000元,赔偿被害人韩某人民币1468元,赔偿被害人克某人民币5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海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白某、刘某、韩某、克某的陈述,证人伊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扣押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及收条、情况说明、电话查询记录、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查获经过,交通肇事车辆检测鉴定报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乙醇检验报告、沈阳市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李海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海新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逃逸,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海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海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苏博群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梅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