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梁民初字第101号原告怀集县和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怀集县县城西区三江路(县农村信用社侧),组织机构代码:69045904-5。法定代表人陈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敏枝,男,汉族,1963年10月24日,住广东省怀集县凤岗镇,系怀集县和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被告冯海英,女,汉族,1977年6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中洲镇。被告麦静华,男,汉族,1977年3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中洲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怀集县和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海英、麦静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7日以双方自愿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集县和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0元,撤诉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怀集县怀集县和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有扩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邓世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