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麒民初字第1998号
原告:钱光隆,男,汉族,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告:李鸭保,男,汉族,住曲靖市麒麟区。 原告钱光隆与被告李鸭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
原告2015年06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光隆以被告李鸭保已把欠款还清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钱光隆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钱光隆负担。
审判员 段昕禹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晏梅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