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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麒民初字第1998号

钱光隆与李鸭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19-05-10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钱光隆;李鸭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麒民初字第1998号

原告:钱光隆,男,汉族,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告:李鸭保,男,汉族,住曲靖市麒麟区。 原告钱光隆与被告李鸭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

原告2015年06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光隆以被告李鸭保已把欠款还清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钱光隆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钱光隆负担。

审判员  段昕禹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晏梅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