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335号原告王万选,男,195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延华。被告上海胤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钢强。被告上海轩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任雅芬。本院受理原告王万选诉被告上海胤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轩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轩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无业务往来,另一被告上海胤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本案应移送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上海胤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A0201街坊162号,地处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上海轩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表明被告上海胤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位于山东省济南市,被告上海胤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也未提出管辖异议,故被告上海轩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轩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轩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杜晓淳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贾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