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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619号

吴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619号原告吴某某,女。被告罗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在天门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友明

人民陪审员  杨江汉

人民陪审员  张柏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