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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受初字第88号

雅当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起诉广州郑佳贸易有限公司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21-09-2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雅当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受初字第88号起诉人雅当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M,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球光、胡岷,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雅当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当公司)起诉广州郑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佳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请求判令:1、被诉人返还起诉人定金人民币25000元(以下币种同);2、被诉人双倍返还起诉人定金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诉人承担。起诉人诉称,2014年12月29日,起诉人雅当公司与被起诉人郑佳公司签订《关于合作参展2015华交会的协议书》,约定被诉人提供2015年3月1-5日上海浦东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华交会服装展区两18平方米展位供起诉人参展使用,起诉人应向被诉人支付展位费5万元,此款需于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支付25000元,余款应于被诉人交付参展商证件时付清。合同签订后,起诉人依约向被诉人支付展位定金25000元,但被诉人却以展位紧张为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被诉人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维护起诉人合法权益,遂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合同未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起诉人与被诉人间签订协议后,起诉人仅履行了合同中定金条款的约定,而未履行合同的其他条款,故应认定该合同未实际履行。起诉人应向有管辖权的被起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雅当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杰

审 判 员  张 瑜

人民陪审员  王玉祥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凌东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合同未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