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101号原告罗金文,男,1942年8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祥云县。委托代理人喻德源,云南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毕光林,男,1972年10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祥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金文诉被告毕光林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金文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金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王向宝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蒲张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