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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执字第599号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与浦绍党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19-06-23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浦绍党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地址:昆明市滇池路中段阳光中路6号。法定代表人龚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黎玫、李建芳,系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

申请执行人:浦绍党,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住址:云南省宣威市。申请执行人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与被申请人浦绍党执行道路运输非诉执行一案,经本院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西法行非诉字第2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志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