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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6533号

谢茂荣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谢茂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6533号罪犯谢茂荣,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小学文化,原住湖北省黄梅县孔垄镇孔东村**,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06)昆铁中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茂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二○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二○一四年五月十九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四年零七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于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谢茂荣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茂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谢茂荣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谢茂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5年12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代理

审判员  张若楠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柏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