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589号
原告:石家庄市光华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光华路**。
法定代表人:赵希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焕明,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瑾,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峰峰矿区菁源花纸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彭城东街**/div>
法定代表人:韩会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立新,峰峰矿区响堂法律服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光华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峰峰矿区菁源花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光华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市光华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2.9元,减半收取512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红卓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徐月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