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受终字第214号上诉人王顺福。
上诉人王顺福因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宝受初字第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被起诉人上海宝山寺擅自将其双亲亡灵骨灰盒迁移至别处寄存的行为给其造成强大的精神伤害,故上诉人要求被起诉人返还骨灰盒并赔偿其不能祭拜双亲的相关损失的诉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将亲属骨灰供奉于上海宝山寺并进行祭奠的行为属于与宗教有关的行为,因此产生的本案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川
审判员 岳 菁
审判员 蔡 虹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