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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731号

高兴旭、宣威市金洪煤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19-04-18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兴旭;宣威市金洪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731号申请人高兴旭,男,1981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宣威市人,住宣威市。

被执行人:宣威市金洪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职务:经理。住所:云南省宣威市板桥歌乐村委会。本院在执行高兴旭申请执行宣威市金洪煤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宣威市金洪煤业有限公司财产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需等待曲靖市中院处理结果,再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案执行,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光庆

审判员  叶庆玮

审判员  李荣雷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陶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