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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法执字第57号

张重才、大余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江西省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张重才;大余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字第57号

申请执行人:张重才,男,1966年7月14日生,汉族,大余县人,住大余县。

被执行人:大余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余县南安镇。

法定代表人:陈瑞荣,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重才与被执行人大余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一斌

审 判 员  廖达伟

审 判 员  郭明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蔡一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