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突行执字第59号

突泉县国土资源局与突泉县金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行政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突泉县国土资源局;突泉县金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突泉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突行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突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德江,局长。被申请人突泉县金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明生,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突泉县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人突泉县金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突国土罚字(2014)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一案,经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突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突国土罚字(2014)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杨晓军

审判员 侯琳琳

代理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乌云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