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庙民初字第196-1号原告郑合,男,汉族,1961年9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委托代理人林锐钊,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建烈,男,汉族,1971年3月1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沿江北路121号建设大厦六楼E区。注册号440681000440399。负责人邓仲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健,男,汉族,1977年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合诉被告覃建烈、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合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覃建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郑合申请撤回对被告覃建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合撤回对被告覃建烈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员 林信棋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