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民一初字第45号本院于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对原告董会元诉被告徐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盘法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五行所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5元由被告徐洪林承担”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07.5元由被告徐洪林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夏丽雯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祁艺丹 关注公众号“”
原告董会元与被告徐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民一初字第45号本院于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对原告董会元诉被告徐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盘法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五行所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5元由被告徐洪林承担”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07.5元由被告徐洪林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夏丽雯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祁艺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