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1993号原告袁爱苹,女,汉族,1967年8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王要强,男,汉族,1975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杨德清,男,回族,1954年5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袁瑜勃,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爱苹诉被王要强、杨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日,借款人王耀峰向原告出具《借款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袁爱苹现金3000000(叁佰万元整),时间一年,月息1分5厘,按时归还”。被告王要强作为保证人在借款条上签名并捺印,被告杨德清作为担保人在借款条上签名。2013年9月3日,原告向王耀峰银行账户转账300万元。2014年9月20日,经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本案借款人王耀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偃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院认为,本案涉案资金流动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爱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92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智勇
代理
审判员 刘 嫣
代理
审判员 刘美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耿军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