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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5民初11973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20-12-1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5民初11973号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玉龙街211号。

负责人:王毅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杰,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圳,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 朱波,男,汉族,1986年6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大安乡龙咀村1组28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立案时间 2020年9月3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原告 诉讼 请求 1、朱波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息等共计75 426.83元,其中本金52 612.58元、利息21 579.66元(截至2020年5月25日)、分期手续费1 234.59元及还清时止的利息; 2、朱波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 被告答辩情况 朱波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审 理 查 明 信用卡申请 时间 2015年6月9日 信用卡卡号 5229 XXXX XXXX 3850 利息计收方式及标准 利息以未还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按月计收复利。 分期手续费计收方式及标准 分期手续费每期计收金额按照分期总额乘以对应分期期数的费率。 欠款情况 截至2020年5月25日尚欠本金52 612.58元、利息(包含复利)21 579.66元、分期手续费1 234.59元。 定案 证据 原、被告身份信息,信用卡申请表,《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交易明细等证据。 裁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 判 主 文 朱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偿还截至2020年5月25日因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52 612.58元、利息(包含复利)21 579.66元、分期手续费1 234.59元,共计75 426.83元,并按照《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支付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所有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利息以未还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上述利息(包括复利)、分期手续费共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迟延 履行 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1 686元,减半收取843元,由朱波负担。 上诉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与 判决时间

审判员 慕 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廖宇煊

书记员 彭 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