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海民诉保字第00050号 申请人景学元。 申请人刘凤云。 申请人高艳玲。 申请人景研博。 被申请人郭连军。 被申请人梁山龙宇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梁山街道办林庄村。 法定代表人樊翠,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济南亿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太平镇庙廊北街北首(庙廊中石化加油站北邻)。 法定代表人石孝明,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景学元、刘凤云、高艳玲、景研博因与被申请人郭连军、梁山龙宇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济南亿东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梁山龙宇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重型半挂牵引车、被申请人济南亿东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挂重型厢式半挂车予以保全,保全限额10万元,并提供了3万元现金作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景学元、刘凤云、高艳玲、景研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梁山龙宇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重型半挂牵引车、被申请人济南亿东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挂重型厢式半挂车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被查封车辆不得变卖、抵押、过户、赠予等。 二、对申请人景学元、刘凤云、高艳玲、景研博提供的担保即3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在冻结或查封期间,被冻结款项不予支付。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秀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蒋晓妍 重要提示: 一、申请人起诉时须将本裁定书及保全费收据复印件一并提交本院以免权益遭受损害。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请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本院提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