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顾五官。被执行人韩江峰。被执行人李娜。顾五官与韩江峰、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民初字第0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韩江峰、李娜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顾五官借款500000元。因韩江峰、李娜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顾五官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943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经本院调查,查封其名下房产一套(坐落于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65号奥森尚座1幢1719室,银行有抵押。),申请人暂不要就处置,其他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银行抵押房产一套,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太民初字第0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惠生执行员 李卫平执行员 金永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吴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