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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禄法执字第237号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陈海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行政
当事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陈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法执字第237号

申请执行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王世能(局长)

被执行人:陈海,男,汉族,1988年3月5日生,住址:湖北省洪湖市。上列当事人因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禄劝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禄行非诉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属于外来打工人员现暂时下落不明,被执行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暂无法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禄执字第2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有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捷执行员 李晓峰执行员 梁孟秋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赵忠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