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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100号

熊继昌、王运堂等与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熊继昌;王运堂;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100号原告熊继昌,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原告王运堂(曾用名王华山),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楠溪江东街68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范广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永周,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继昌、王运堂与被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熊继昌、王运堂、被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57元,减半收取928.5元,由原告熊继昌、王运堂负担。

审 判 员  叶四华

人民陪审员  杨大红

人民陪审员  张振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孟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