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100号原告熊继昌,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原告王运堂(曾用名王华山),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楠溪江东街68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范广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永周,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继昌、王运堂与被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熊继昌、王运堂、被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57元,减半收取928.5元,由原告熊继昌、王运堂负担。
审 判 员 叶四华
人民陪审员 杨大红
人民陪审员 张振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孟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