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90号原告贾进勇。委托代理人王茂勋,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法定代表人刘泽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彦雨。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进勇诉被告新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王彦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进勇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进勇向本院申请撤诉,有利于息诉止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进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贾进勇承担。
审判员 贾海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庞华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