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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90号

贾进勇与新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进勇,新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王彦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90号原告贾进勇。委托代理人王茂勋,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法定代表人刘泽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彦雨。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进勇诉被告新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王彦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进勇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进勇向本院申请撤诉,有利于息诉止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进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贾进勇承担。

审判员  贾海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庞华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