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蓝田县汤峪镇聚一村*组村民,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北稍门真理村*号。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1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某于2015年6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赵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赵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亦君
审 判 员 周建平
代理
审判员 赵羽嘉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