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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611号

黄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蓝田县汤峪镇聚一村*组村民,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北稍门真理村*号。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1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某于2015年6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赵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赵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亦君

审 判 员  周建平

代理

审判员  赵羽嘉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