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4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女,194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女,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2,女,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3,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上诉人吴某、张某1、张某2为遗嘱继承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029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吴某、张某1、张某2上诉称,本案诉求并未提及继承遗产的实体问题,一审裁定适用《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裁定将本案移送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是错误的。本案应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被上诉人的常住地在桥西区,有石家庄市泰华街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为证,故本案应由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恳请上级法院依法撤销桥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由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张某3所持代书遗嘱至今并未实际履行,且吴某、张某1、张某2的本案诉求也只是对代书遗嘱效力的确认,并不涉及遗产分割给付内容。鉴于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选择向被告张某3经常居住地的原审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欠当,依法应予纠正;吴某、张某1、张某2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华区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0299-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书旺
审判员 刘 磊
审判员 张进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