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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商)初字第05616号

北京市华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王海军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市华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王海军;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05616号原告北京市华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园子76号。法定代表人赵立,总经理。被告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里5号。法定代表人胡春,主任。被告王海军,男,汉族,北京市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华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王海军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华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王海军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201936.15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他相应财产。现原告北京市华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现金201936.15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华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王海军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共计二十万一千九百三十六元一角五分,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 洪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邵一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