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427号原告马建林,男,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李得义,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
原告马建林诉被告李得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马建林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建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建林负担。
审判长 刘遗林
审判员 王翠荣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孙振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