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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427号

马建林与李得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20-08-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马建林;李得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427号原告马建林,男,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李得义,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

原告马建林诉被告李得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马建林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建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建林负担。

审判长  刘遗林

审判员  王翠荣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孙振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