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特字第24号申请人王某某,男。被申请人王某1,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1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王某某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王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秋力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齐光东 微信公众号“”
王某某、王某1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特字第24号申请人王某某,男。被申请人王某1,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1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王某某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王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秋力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齐光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