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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特字第24号

王某某、王某1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特字第24号申请人王某某,男。被申请人王某1,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1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王某某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王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秋力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齐光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