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424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汪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熊和新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梁为标 微信公众号“”
黄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424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汪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熊和新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梁为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