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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424号

黄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汪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424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汪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熊和新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梁为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