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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清民初字第00250号

毕克亮与太原家益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20-09-29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毕克亮;太原家益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清民初字第00250号 原告毕克亮,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小店区居民,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王华丽,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家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清徐县王答乡常庄村十字路口南10号。 法定代表人梁跃进,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克亮与被告太原家益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太原家益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跃进涉嫌刑事犯罪,现在太原市看守所关押,无法进行民事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荣桂琴

审判员 王 进

审判员 张艳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梁瑞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