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32-1号原告郭红彦,男,1962年5月23日生,汉族,内黄县井店镇东街村人,住该村。委托代理人张俊田,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竞奇,男,1988年11月1日生,汉族,内黄县六村乡温邢固村人,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红彦与被告梁竟奇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红彦于2015年6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红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郭红彦负担。
审 判 长 李随生
审 判 员 张瑞敏
人民陪审员 吴国富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林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