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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一初字第32-1号

郭红彦与梁竞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红彦;梁竞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32-1号原告郭红彦,男,1962年5月23日生,汉族,内黄县井店镇东街村人,住该村。委托代理人张俊田,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竞奇,男,1988年11月1日生,汉族,内黄县六村乡温邢固村人,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红彦与被告梁竟奇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红彦于2015年6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红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郭红彦负担。

审 判 长  李随生

审 判 员  张瑞敏

人民陪审员  吴国富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林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