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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田民初字第892-1号

魏学军与高相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19-10-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学军;高相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寿田民初字第892-1号 原告魏学军,男,1969年5月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村民。 被告高相亭,男,196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学军诉被告高相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高相亭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现金10000元及第三人吴英兰所有的房产一处(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高相亭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吴英兰所有的寿房权证寿光字第××号房产一处。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树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袁田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