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呈民初字第931号原告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洪德,男,1970年12月24日生,汉族,系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绍平,男,汉族,1971年10月04日生。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了原告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绍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绍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绍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
代理
审判员 曾 璺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秋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