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51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宝山区环境保护局依据其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宝悦仓储有限公司停止在宝山区罗泾镇新陆村四房宅XXX号袋装水泥仓储场地使用的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人民币22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裁定该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止在涉案场地仓储经营,但现阶段经营困难,难以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上海市宝山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程序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忠
审判员 陈剑红
审判员 武顺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曹璐燕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