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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民初字第00568号

吴某某与赵某某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20-06-23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0568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1968年6月28日生,住江苏省。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成年,住浙江省温州市唐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白雪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卜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