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城民申字第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凤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荣。再审申请人赵凤平因与被申请人孙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白民二终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凤平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无侵权行为,与孙荣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二)孙荣的伤是陈旧性伤势,申请司法鉴定;(三)二审法院人员更改派出所询问笔录。(四)派出所干警闫宇可以证明申请人没有侵权行为。经审查
本院认为,2011年6月,孙荣因琐事与赵凤平儿子发生矛盾,在赵凤平家孙荣骂赵凤平儿子,引起孙荣与赵凤平争吵、厮打,造成孙荣左侧股骨大转子粉碎性骨折,一审依据派出所询问笔录、孙荣的住院病历及收费票据等证据认定赵凤平对孙荣存在侵权行为并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之处。赵凤平主张法院人员更改派出所笔录,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对赵凤平申请司法鉴定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赵凤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赵凤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光宇
代理
审判员 吴金研
代理
审判员 姚 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姜孟雪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