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0483号原告路加强,居民。被告吴善波,居民。被告袁凤龙,居民。
原告路加强诉被告吴善波、袁凤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路加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路加强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玉兵
人民陪审员 孙玉璋
人民陪审员 汪金楼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晓燕 微信公众号“”
路加强与吴善波、袁凤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0483号原告路加强,居民。被告吴善波,居民。被告袁凤龙,居民。
原告路加强诉被告吴善波、袁凤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路加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路加强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玉兵
人民陪审员 孙玉璋
人民陪审员 汪金楼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