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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0483号

路加强与吴善波、袁凤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0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路加强,吴善波,袁凤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0483号原告路加强,居民。被告吴善波,居民。被告袁凤龙,居民。

原告路加强诉被告吴善波、袁凤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路加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路加强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玉兵

人民陪审员  孙玉璋

人民陪审员  汪金楼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晓燕 微信公众号“”